最新消息:一地宣布2022年二建停考,成绩延期!

2022-04-28

刚刚,上海发布了今年二建停考的通知,这也是全国首个因疫情原因宣布停考的地区。来看一下文件的具体内容:关于暂停本市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原计划于2022年6月11日、6月12日举行的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暂停实施。2021年度参加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后续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住建部考试安排变化情况确定。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2022年4月27日原文链接http://rsj.sh.gov.cn/tgsgg_17341/20220427/t0035_1406861.html随着上海市宣布二建停考,这也意味着今年二建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今后是否会有其他地区因为疫情原因停考,小编也会持续关注,及时在公众号通知大家。距离2022二级建造师考试仅剩一个多月的时间,相信大家通过一段时间的备考,对二建考试有了较全面的认知,但具体掌握了多少,测一测才知道!三境教育二级建造师阶段测试直播课即将开始,各位二建考生快来预约吧!22年二建考试形式重大改革【盘点】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都有哪些变化?部分地区各科考试时间缩短,且一天内考完三科,考试难度将会增大,所以各位考试需抓紧时间高效备考,三境教育双师教学,带你轻松通关,赶快加入我们吧!

拿下综合资质,一次奖励超1000万!建造师证书又将升值...

2022-04-27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住建局发文表示,将对拿到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建企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事实上,除山东省外,全国已有多地还已颁布文件,明确了建企获得相应资质的奖励标准:多地明确建企资质升级奖励标准0山东:最高奖励1000万奖励1000万元在湛江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省外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湛江市将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分离到湛江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 奖励50万元在湛江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将一级资质(甲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0山西:特级资质不少于2000万2022年3月初,山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将对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或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奖励。 0广东:一级资质奖励100万起步2021年以来,广东省各地陆续发文,将对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大额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0河南郑州:一级资质奖励300万起步2021年11月,河南郑州住建局发文,将对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由此可以看到,建企能够获得的资质越高,能够得到的奖励越高。因此,数以万计的建筑企业,势必会拼劲全力,在资质升级上下足功夫。那么这又与大家考建造师有什么联系呢?建企企业资质与建造师的关系今年3月,住建部最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便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建企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都对企业在职的建造师数量有着明确的下限要求。可以说,建造师企业能力的证明,只有具备一定数量的建造师,企业才具备承接资质相关工程的能力;建造师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企业没有资质,很多时候可能连投标的资格都没有。因此,身处建工行业,早日备考建造师,取得证书,无疑是大家快速晋升,拓展职业道路的上乘之选!2022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大改,大家的备考时间更加充裕,所以建议大家认真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三境教育,让考证更简单!加入我们更快、更高效通过考试!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

2022-04-24

【#新职业教育法5月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本次修订明确:①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规模不低于高职10%#;②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③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人民网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转载自:人民网,侵权删新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亮点在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方面,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颇具亮点:其中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根据法律,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在接受书面采访时对此表示,这将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新法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充实。不仅着眼于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也进一步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例如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方面,提出“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明确,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为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再创新高!该地二建报名人数增长5.33%!

2022-04-22

近日,安徽蚌埠人社局发布了《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创新高》,其中提到蚌埠2022二建报名人数5336人,创近3年来新高;具体内容如下:目前,我市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各项工作顺利结束,报名人数达5336人,同比增长5.33%。创近3年来新高。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较往年有所增加。一是在经济形势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更多的人想通过提升个人能力来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含金量较高。三是今年的报名资格审核采用线上人工核查,省去了人员往返时间极大地方便了考生。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也有了新的调整。往年考试第一天为公共科目,第二天为专业实务,而2022年按专业科目分2天2个批次考试,一天完成,且考试时长统一缩短半个小时。根据考试计划安排,我市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1日和6月12日开考。(专技科、考试中心)通知链接:https://rsj.bengbu.gov.cn/xwdt/gzdt/9113191.html除安徽外山东省德州市、东营市、日照市都发布了2022年二建报名人数相关资讯,其中德州市报名17088人,经审核通过16016人;东营市报名共12000人,经审核通过10745人;日照市报名8716人,经审核通过8125人甘肃省截止报名结束,参加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104351人,审核通过99121人,报考人数比2021年略有减少(2021年度报考人数为125538人)。我中心工作人员本次考试报名共完成审核量达到117965人次。其实二建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里含金量较高、参与人数最广的考试之一,在“持证上岗”的大背景下,已经成为新一代建工人的标配,热度呈现整体上升的趋势。目前其它省份今年报考人数暂未公布,但无论报考人数增加还是减少,对我们来说早日取证获得竞争优势肯定是必要的!22年二建考试形式重大改革【盘点】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都有哪些变化?部分地区各科考试时间缩短,且一天内考完三科,考试难度将会增大,所以各位考试需抓紧时间高效备考,三境教育双师教学,带你轻松通关,赶快加入我们吧!

【避坑指南】建造师初学备考“4大坑”!80%的考生都会中招~

2022-04-20

2022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大改为11月19、20日,大家的备考时间更加充裕,所以建议大家认真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但刚开始备考时,很多考生会因缺乏经验、缺乏方法掉进“备考陷阱”,白耗了精力、浪费了时间。今天,小编特来盘点备考早期最易出现的“4大坑”,一起来看看: 0资料为王首次备考的考生由于经验不足,最容易掉进所谓“资料坑”。一般来说,“资料坑”分2种类型:不懂甄别,见书就买,认为不同的参考越多越好,妄图都仔细看完,“各取所长”;认为看资料太累选择全程“只听课”,或被忽悠只购买精简考点大全,全程不看教材。避坑指南1#教材教辅绝不是越多越好,相比囫囵吞枣看10种参考资料,择优选1种看10遍会更有成效,更快吸收。#教材永远是考试的核心,其他任何资料都无法代替!任何时候,都需要回归教材,哪怕购买经整理的教辅资料,也不可丢掉教材。看了从课程听到的/教辅整理的说法,最好再回归教材,看看教材原话怎么讲的,才有助于真正把考点吃透。0盲目加群部分考生想多学经验,备考时加了很多群,“考试交流群”、“建造师之家”、“考试资讯通知群”……微信满满几屏幕全是备考群,生怕错过报考讯息、漏看某个重要消息。 事实真的如此吗?其实这些群常常无法保证资讯实效性,有的甚至发布虚假消息;群中分享的经验也良莠不齐、有时甚至误导人。最后经验没学到,却因频繁被无关消息打扰而延误学习。避坑指南2#不要加太多群,一般加上1-2个群即可,太多反而增加信息负担、耽误学习。#注重对群的筛选,选择有专业人士管理,能分享实在干货、能识别错误经验的精品群。三境教育现针对考生,特开设内部学习群,班主任老师每日提醒大家打卡学习,发布建造师备考干货、分享最新报考资讯,教学老师每天会布置学习任务且全考期答疑解惑。购买相应课程即可享此服务,欢迎大家进群一起进步!0忽视做题/盲目刷题做题是检验学习效果的必要环节。在建造师考试备考早期,关于做题常有3类误区:只看书、干听课,不动笔做题,想学足够多再刷题;用市面上不知名的app狂刷题,不论题目来源、题目质量;不敢或不愿太早做真题,认为真题应留到后期“模考”用。避坑指南3#做题应是随学随练,学完相对应的知识就得用题目来检验,否则你很可能压根就没学会还不自知;#滥用刷题软件是大忌。劣质的题目无法真正有效提高水平,劣质的解析甚至会误导你。教材习题、真题、真正吃透命题思维的老师出的题目才值得做;做真题永远都不会早!真题对考点的考察水平是最高的,早做真题,以真题思维代入学习知识,只有利没有弊。尤其近5年的真题,是重中之重,反复做2-3遍都不为过,做多了就会发现,后期学习会如有神助!事实上,真题门道很多,绝不只是埋头做了对答案这么简单。想学真题思维,真正地用好真题,就来三境教育的智能题库吧!题库中心涵盖章节练习:重点章节重点练,得分要点全突破!模拟试题:每月一次模拟考,精准预测最靠谱!历年真题:近年真题全汇总,透析考点详解版!错 题 本:查缺补漏集结本,不漏一个知识点!0听课敷衍建造师考试内容是比较多的,几百页的教材,自己看书确实不现实。这点大家基本是有共识的。但是在听课时,考生们也常常会掉入坑中:不会挑选课程或想省钱,跟着劣质或盗版课程学,学习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知识缺章少节、重要考点遗漏也一无所知;听课学习一味追求“速度”,互相攀比谁学得快、学得多;只知道听课,老师让练习跟着练一下了事,自己缺乏思考,更从不进行周总结、月总结;避坑指南4#务必要提高甄别能力,跟着信得过的课程学习,跟着正版课程系统、全面地学。别辛苦一整年还被坑了,努力就全白费了;#“学会”比速度更重要。保证每天2小时左右的学习,时间还是够用的,学习前期慢一点把基础打扎实,后面速度自然而然就上来了,别着急。有经验的考生知道,近年建造师考试题变了,不再只是日常知识的简单复现,越来越“综合”和“灵活”。盲目听课而不总结,到了考场题稍一变就会被考倒。因此,安排周总结、月总结以及对应的阶段测试,都非常必要!距离一建考试仅剩214天。给自己一个约定,从明天起:放下借口、赶走颓丧,振作精神全心备考吧!三境教育,让考证更简单!加入我们更快、更高效通过考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进行试听选课以及详细了解更多课程内容...今天报名,还有巨大优惠哦!

“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加强考试建设!

2022-04-19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通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划。规划中强调"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建设,加快培育壮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和规范管理。”详情  应急管理部发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2年2月12日“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节选)(二)推动社会多元共治。壮大社会专业力量。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加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办公室建设,加快培育壮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和规范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发展,加强执业管理,改革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加大社会消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鼓励超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化工企业等社会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充分运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安全治理。引导消防协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发展消防公益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治理。将消防工作融入网格管理、联防联控等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志愿者、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实现基层消防管理全覆盖,筑牢社会火灾防控人民防线。探索“社区党建+消防志愿服务”等模式,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参与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健全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等机制。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对发挥重大作用的“吹哨人”予以奖励。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火灾防范、应急救援、消防公益等方面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消防安全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将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与保险费率等挂钩,依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理赔工作。(三)提升公众消防素质。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全媒体”工作平台,拓展主流媒体宣传阵地,强化消防知识宣传普及。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服务站点,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大优质消防宣传产品供给,引导电信运营商、快递企业、电商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文化宣传,广泛开展消防影视剧、动漫、短视频、公益广告等创作,扩大宣传覆盖面。广泛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119消防奖评选表彰、“火焰蓝风采”群众文化活动等,培树、宣传消防英雄模范和热心消防事业的社会人士,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发展。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法宣传、科普推广、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建立完善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互联网+消防安全教育”,提升教育分众化、科技化、便捷化水平。加强消防博物馆、体验馆、主题公园、广场(街区)等科普场所建设,加大消防站开放力度。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网格力量和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落实行业、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培训责任,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业系统管理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网格员、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等重点人群培训,严格落实单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要求。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充分运用“互联网+培训”等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和覆盖面。加大对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人群的培训力度,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多领域消防交流,完善中国—东盟消防安全交流合作机制,引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消防合作。举办国际消防竞技体育赛事,深化多边合作和交流互鉴,提升国际消防领域影响力。积极参与消防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开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先进水平消防标准研究,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则互认。加强跨国(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建立跨国(境)联合救援机制,提升参与国(境)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的能力,展现大国担当和大国责任。(完整版请登录下方网址查看)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204/t20220414_411713.shtml手持证书,人生才会有更多的选择!备考2022年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学员赶快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双师教学带你高效备考更快哦~更多内容今日报名还有优惠哦最后提醒大家一下,还没关注我们的小伙伴们,记得关注我们哦,小编会及时为大家更新发布一消报考的相关信息和新的政策!

【6大利好】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政策盘点,速看~

2022-04-13

报考消防工程师的小伙伴最纠结的问题莫过于,消防工程师还有前景吗?这个证书还有必要去考吗?这个证书有价值吗?虽然现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门槛降低,所需的消防工程师数量锐减,使得很多人唱衰消防工程师考试,但其实仍有其他新的政策出台,此消彼长,新政策又侧面反映出国家对消防行业的重视程度明显是越来越高,市场对消防工程师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下面我们就盘点一下近期出台的政策,如何利好消防工程师吧~1、多省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截止目前,共有陕西、北京、天津三地试行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积分管理办法。将消防工程师数量纳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消防信用评价体系,就意味着1、消防救援总队官方支持服务机构有更多的消防工程师,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2、企业为了自己的信用等级达到“优”,也会招聘更多的消防工程师;虽然这仍然不是强制性的举措,但这也是对企业多配备一消人员的激励。2、开始实行重点单位强配消防工程师3月初,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结果反馈。其中一条建议提及: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而住建厅表示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而之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意味着消防安全管理人即将强制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如果真的强配,那么消防相关岗位全部要求有资质的消防工程师,将会有极大的市场缺口。3、二消开考3月11日,甘肃省人社厅官方发布《关于二消资格考试服务工作公告》,率先打响了二消开考第一炮!大家都知道,二消的报考条件相对于一消来说,要求学历更低,工作年限更少,那就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报名,也侧面反映了国家对人才需求的渴望,说明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社会需求量大,而证书确实没有那么多,亟待发展壮大!4、多地简化注册程序河南省、湖北省等地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通知公告中,明确提出开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慢慢地将会变成常态。各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有注册需求。多地消防总队也开始实行消防工程师注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程序,鼓励注册。5、越来越多事业单位招聘需要一消证书自从2020年疫情爆发以来,考事业单位、国企的人数激增。因为大家都看到了体制内的稳定待遇,即使疫情发生了也不会担心失业或者降薪。大批人挤破头去考公务员,导致考公竞争更加激烈,难度很大。其实达标的路径有很多,考取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就是其中一条。公众号也发了很多国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告,这些单位都统一要求“持有一消证书者优先”。6、启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2022年4月6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启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重要通知】该省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刷脸、定位签到!应用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启用时间:2022年4月15日系统功能:“系统”,通过运用互联网、人脸识别、GPS定位和GIS地理信息等技术,全过程监控项目的执业流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也就是说,以后一位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跑两个或者多个项目。规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执业行为!同时会让有证书的朋友选择性更多,更快找到自己的工作!所以建议以后想要从事消防行业的同学,不论是一消还是二消,尽早考下注册消防证书!手持证书,人生才会有更多的选择!备考2022年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学员赶快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双师教学带你高效备考更快哦~点击阅读原文可试听更多内容今日报名还有优惠哦

【盘点】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都有哪些变化?

2022-04-12

2022年各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工作(除上海、山西外)均已发布报名通知,且大部分省份报名已结束;近两年二建考试一直处于改革浪尖, 而今年更甚,二级建造师考试形式已由最初的笔试裂变为3种形式:笔试(常规)、笔试(1天考3科)、机考;本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分成这三个模式进行,每个模式均有所属省份,具体内容如下所示:一、考试形式模式一  笔试(常规)考试形式:2天3科目前包含地区(15个):甘肃、宁夏、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广西、山东、湖南、黑龙江、吉林、河南、辽宁、新疆、西藏考试安排: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于6月11、12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科目、题型、题量、分值等内容见表格。模式二   笔试(分两批、考试时间缩短)考试形式:1天3科目前包含地区(10个):重庆、江苏、陕西、广东、安徽、海南、内蒙古、河北、北京、青海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所选专业分2天2个批次实施,各科目考试时长缩短了半个小时/科,专业实务调整至上午考。具体考试时间见表格。模式三  机考目前包含地区:贵州、云南、福建①贵州考试安排:2022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机考,考试时间原定为4月9日-4月10日,4月16日-4月17日两个时间段,现受疫情防控影响推迟,各科目开考时间另行通知,报考人员的考试时间、考点等信息请以准考证为准。②云南考试安排: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于6月11、12日举行,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所选专业分2天2个批次实施,各科目考试时长缩短了半个小时/科,专业实务调整至上午考。如下图:③福建考试安排:考试采取纸笔考试和机考并行的方式,报考人员可任选一种方式报考,纸笔考试与机考不同试卷。其中机考考试人数设定上限,先报先得(以缴费为准),报完为止,纸笔考试报考人数不设上限。如下图:二、报考条件重庆 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重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1.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2年;2. 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3. 40岁以上,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江苏 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一)考全科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湖北 报考资格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考全科”报考条件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专业(即专业对照表以外的专业)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浙江 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2.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安徽 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考全科级别报考条件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2.取得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4年的;3.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10年的;4.取得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的学员具有土木工程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其在校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西藏 报名条件 (一) 全科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详见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等专科(含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不含实习期)均可报名。(系统中报考级别选择“考三科”)(四) 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报考条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实习满1年(含实习期);具备非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不含实习期),均可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每科目考试分数线降低5分。备注: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是指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书的西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高职院校毕业生。河北 报名条件  一、 考全科: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一)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二)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云南 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须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报考人员应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且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1。(三)已取得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增项考试。山东 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报考全部科目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近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这么多地区二建报名条件都放宽了,你今年报考了吗?表格中没有统计的省市二建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三境教育公众号将关注各地动态,有消息及时推文。以下6省正在报名(注意黑龙江、青海两省今天截止),详情如下:22年二建考试重大改革,部分地区各科考试时间缩短,且一天内考完三科,考试难度将会增大,所以各位考试需抓紧时间高效备考,三境教育双师教学,带你轻松通关,赶快加入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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