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社会工作者报名时间为4月11日-18日

2023-04-12

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一、报考条件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三)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结束前一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2023年6月11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2023年6月10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三)高级社会工作师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五、考试报名相关事宜(一)注册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10:00-4月18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报名成功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全部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承诺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高级”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完成报名确认,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9日16:00。报名点代码:2101报名点代码:21023.上海政法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普陀区三源路175号)4.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汇区梅陇路138号)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六)准考证下载(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rsj.sh.gov.cn/spta.shtml)“违纪处理”栏目公示。(一)为保障广大报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安全,将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实际,采取必要的措施。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考试健康防护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遵守考试现场管理,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22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为准,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2.《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为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考生可于2023年8月下旬通过报名网站(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下载打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202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为电子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电子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文链接:http://www.rsj.sh.gov.cn/xxzsp/ksy/kwap/202304/t20230407_1311591.shtml

2023年广东社会工作者报名时间4月11日-4月18日

2023-04-12

 2023年广东社会工作者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3年4月11日9:00-4月18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4月11日9:00-4月19日17:00。202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须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9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31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考试设置(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6月10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客观题 6月11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客观题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客观题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主观题 14:00-17:00 社会工作实务(高级) 主观题(二)考试地点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二、报考条件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2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类。(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包括已经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二)高级社会工作师报名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3.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4.在本省从事社会工作实务的在职在岗人员。(三)相关说明1.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2.社会工作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可直接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3.从事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其中,“相关领域”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心理健康、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青少年事务、职工服务、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政法综治、应急处置、退役军人事务、群众文化等。“专门性社会服务”主要包括:(1)生活帮扶、生计发展、就业援助服务;(2)情绪疏导、精神抚慰服务;(3)矛盾纠纷调节、家庭与社会关系调适服务;(4)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维护、政策咨询、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及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服务;(5)行为矫治、戒毒康复、危机干预服务;(6)推动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融入、社会参与的服务;(7)其他旨在满足服务对象心理和社会服务需求、增强社会功能的服务。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5.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或严重于二级)者,可在报名期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申请借助读屏软件参加考试。三、报考事项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3年4月11日9:00-4月18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4月11日9:00-4月19日17:00。(一)注册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新注册的报考人员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电子照片后,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二)填报信息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原则上选择工作地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条件开展在线人工核查。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缴费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考中心函〔2019〕41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科目均按每人每科56元收取;“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按每人每科60元收取;“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按每人每科74元收取。如需开具电子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http://rsks.gd.gov.cn/kswj/bszn/content/post_3325151.html)。(五)准考证打印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3年6月6日9:00-6月9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四、考试有关事项(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22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为准;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为准,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三)“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为主观题科目,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1.考试成绩计划在2023年8月下旬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2.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1个科目)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自颁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二)合格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考试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报考条件实施在线人工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七、监督监管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成绩发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职业水平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的,职业水平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无效。(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八、证书发放和查询(一)纸质证书合格人员纸质证书或纸质成绩合格证明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职业水平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二)电子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电子证书或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或纸质成绩合格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注意事项报考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事考试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详见附件2)。用户名或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http://123.56.228.71:82/)在线申办。附件:1. 关于202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安排的说明2. 全省人事考试机构咨询服务电话附件1关于202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安排的说明一、报名条件1.社会工作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可直接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2.从事社会工作主要是指在相关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其中,“相关领域”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心理健康、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青少年事务、职工服务、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政法综治、应急处置、退役军人事务、群众文化等。“专门性社会服务”主要包括:(1)生活帮扶、生计发展、就业援助服务;(2)情绪疏导、精神抚慰服务;(3)矛盾纠纷调节、家庭与社会关系调适服务;(4)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维护、政策咨询、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及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服务;(5)行为矫治、戒毒康复、危机干预服务;(6)推动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融入、社会参与的服务;(7)其他旨在满足服务对象心理和社会服务需求、增强社会功能的服务。二、考试大纲(一)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22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为准。(二)高级社会工作师 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以《社会工作实务(高级)考试大纲》为准,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原文链接:http://rsks.gd.gov.cn/zwgk/gzdt/content/post_4151379.html

报名提示 | 北京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今天开始报名!

2023-04-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北京省2023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本年度北京市二造报名时间为4月10日至14日14:00,考试日期为5月14日,本次考试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北京地 区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时间5月14日报名时间4月10日至4月14日14:00报名入口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缴费时间4月10日至4月17日考试形式纸笔考试准考证打印5月9日至5月14日报名费用45元/人/科详情内容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 号)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 号) ,北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 社事业字〔2020〕4 号) 精神,现将北京市 2023 年度二级造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人员范围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北京地区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报名参加考试。二、考试设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考全科”“免一科”和 “增专业”3 个报考级别,报考人员应根据报名条件正确选择相 应报考级别。考试设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 计价实务》2 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 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 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4 个专 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三、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 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 参加全部 2 个科目考试 (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 级别)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 (或高等职业教育) 学历, 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 1 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 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 (或高等职业教育) 学历,从事工程造价、 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 2 年。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 1 年。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 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1 年。(二) 参加 1 个科目考试 (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一科”级别)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1. 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有效期截止日期 须在 2016 年 3 月 2 日以后);2.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乙级);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 (认证) 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 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通过专业教育评估 (认证) 院校 名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 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 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 (认证) 结论的通告》  (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21〕第 2 号为准。)(三) 参加 1 个科目考试 (报名系统中选择“增专业”级别)已取得北京市颁发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四) 报名条件说明1.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2.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3 年12 月31 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工作年限。四、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 考试实行封闭 2 个小时管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 进入考场,2 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离场。(二) 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三)《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为主、客观结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客观题用 2B 铅笔填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 本次考试考场资源全市统筹安排,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五、报名相关事宜(一) 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 试服务频道”(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服务频道) ,进入“考试报名” 栏目,点击本项考试报名链接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老考生”是指已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和报考级别为增专业的人员;其余人员为“新考生”。1.“老考生”(1) 提交报名信息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14 日 14:00;(2) 网上缴费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4 月 17 日。2.“新考生”上传证明材料包括:(1) 学历和学位证书;(2) 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人员还须上传能证明 其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 (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3)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 报考人员,还须上传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4) 报考“免一科”级别的人员还须上传已取得的全国建 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无 需上传),或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乙级),或经专业教育 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学 历) 证书。上述证件、证书或证明均须上传其原件的清晰图片。3.2022 年因疫情取消本项考试,为保障广大考生权益,2022 年已在北京地区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若本次报考级别不变,网 上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可免于资格审核,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即 可。4.本项考试不设置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 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 已缴费用不予退还。5.报考人员报名时如遇问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 务指南”栏目,点击查看“问题解答”。(二) 准考证打印已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 2023年 5 月 9 日至 5 月 14 日登 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 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上下滑动查看完整版内容>(三) 考试大纲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 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 2019 年版《全国二级造价 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 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建标造函〔2018〕 265 号)。六、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一)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全科”级别的人员须在  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一科”或“增专业” 级别的人员须在 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专业科目。(二) 2022 年因疫情取消本项考试,为保障广大考生权益, 2022 年在北京地区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此前取得的合格成绩 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三) 考生可于 2023 年 9 月上旬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查 询考试成绩,证书发放事宜也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另行公布。( 四) 按照《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 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4 号) 和《关于试 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 发〔2019〕80 号) 精神,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考试合格者,可登录北京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beijing.gov.cn)“个 人办事”栏目,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下载并打印相应 电子资格证书或电子合格通知书。七、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领取( 一)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2〕375 号) 规定,本项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45 元。(二) 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电  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 内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  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根据短  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  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领取” 相关事宜。(三) 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 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 机号、参加考试年度及考试名称发送至邮箱 kszxcw@rsj.beijing. gov.cn。发送邮件后的 3 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回复,并解决相 关电子票据问题。八、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 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 处理。(二) 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 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 考试结束后通过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 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九、社会监督和咨询电话( 一)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 构无合作关系。(二)纪检监察监督举报:https://beijing.12388.gov.cn/(三) 考试咨询电话:12333附件:审核机构联系方式✦原文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2023zc/202304/P020230407339732933662.pdf2023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时间汇总地区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务安排河北2月13日-26日(已结束)4月9日已发通知浙江3月1日-10日(已结束)4月22日已发通知湖北3月6日-13日(已结束)5月27日已发通知广西4月25日-5月4日7月15日已发通知云南3月17日-23日(已结束)6月2日已发通知天津3月16日-20日(已结束)4月9日已发通知贵州4月7日9:00-17日17:007月1日已发通知宁夏4月1日9:00-20日23:005月14日已发通知四川4月4日-24日6月17、18日已发通知北京4月10日-14日14:00(仅5天)5月14日已发通知湖南4月14日9:00-4月20日17:005月20日考试计划重庆4月10日9:00至4月20日17:006月17日考试计划陕西暂未公布9月23日考试计划江苏暂未公布9月23日考试计划海南暂未公布10月14日考试计划江西暂未公布11月5日考试计划其他持续更新中……||  文章素材来源于北京省人事考试网,经小编整理后发布,仅供交流。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增2地公示2022年一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9地共53377人合格,速看!

2023-04-11

中国人事考试网开通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通道,除补考地区外,全国一建考生都可登录查询成绩...截止目前,福建、四川、辽宁、山东、云南、陕西、宁夏、江西、广西9地发布了合格人员公示的公告,9地共53377名拟合格人员。其中,以下是新增2地公示信息:(文末附汇总)✦详细内容如下↓2022  江西省4781人合格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江西考区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4781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17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举报人需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可采取电话的方式提供具体事实、情节和证据。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12333                            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4月7日✦原文链接:http://www.jxpta.com/news/14_3698.html2022  广西省4471人合格公示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广西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拟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4471人(名单见附件)。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6日。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举报电话:18977190997举报邮箱:zzqrsksy@rs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23年4月7日✦原文链接: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295/7862.html||  文章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经小编整理后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注意 | 7地公示44125名一建合格人员,5地资格审核有要求

2023-04-10

昨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开通了2022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通道,除补考地区外,全国一建考生都可登录查询成绩。随着成绩的公布,福建、四川、辽宁、山东、云南、陕西、宁夏7地发布了合格人员公示的公告,7地共44125名拟合格人员。其中,以下5地对拟合格人员报名资格做出以下要求:福建:相关主管部门将核查合格人员考试资格,请接到通知后及时配合,以确保后续资格证书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辽宁:公示期间各级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成绩合格人员报考资格进行核查核验。云南:部分人员按短信或电话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抽查。陕西:将对公示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复审。公示期结束10日内,根据报名资格复审情况,将发布复审公告,要求报名资格存疑人员提供有关补充资料(若无以上情况不再发布复审公告)。宁夏:拟合格人员于4月17日至21日(工作日)携带报名条件要求的身份证、学历证、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等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之一)及免试相关证件,就近到各地级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先来看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合格人员公示:2022年一建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地区合格人数公示时间福建6586人4月7日-4月16日四川13376人4月7日-4月17日辽宁3476人4月10日-4月19日山东7143人4月7日-4月17日云南3980人4月7日-4月17日陕西8811人4月7日-4月16日宁夏753人4月7日-4月19日✦详细内容如下↓✦详细内容如下↓福建省6586人合格,合格人员核查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 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福建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6586人(名单附后)。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6日。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举报电话: 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 (0591)87507553  87526359(传真)(0591)38161636-2  38161636-6(传真)  名单:2022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福建考区合格人员公示友情提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相关主管部门将核查合格人员考试资格,请接到通知后及时配合,以确保后续资格证书相关工作顺利实施。关于2022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的通知2022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已公布,考生请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 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受理2022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福建考区)成绩核查。请在此期间登陆福建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成绩核查栏目,在线提交申请。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请仔细阅读以下说明:1、成绩复核申请时间截止后,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汇总报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复核,复核结果可在福建省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查询,复核时间约为4个月(以人社部下达复核结果时间为准)。2、成绩复核不收取任何费用,主观题成绩复核按规定仅复核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不对试卷进行重评。咨询电话:0591-87507553✦原文链接:http://www.fjpta.com/portal/indexbulletin/MoAEugl.htm四川省13376人合格公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四川省拟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共13376人(具体名单附后)。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7日。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拟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原文链接:http://202.61.89.231/content-46-A7E62276BEAA29A9辽宁省3746人合格,考后资格核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辽宁省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3476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9日。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公示期间各级人事考试部门将对成绩合格人员报考资格进行核查核验,同时集中接受对公示人员的监督举报。举报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有意诬陷。如有诬陷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举报人责任。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成绩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举报电话:12333-0附件: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原文链接:https://www.lnrsks.com/html/kaoshidongtai/zyzg_chengjixinxi/4232.html山东省7143人合格公示根据考试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山东省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4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省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监督,公示期间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将集中受理举报投诉并予以落实,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山东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各市人事考试机构监督举报电话汇总表✦原文链接:http://hrss.shandong.gov.cn/rsks/articles/ch03577/202304/58897e1d-62f2-4687-b33b-290a3cec78e0.shtml云南3980人合格,考后资格抽检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3月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予以公示,共3980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3年4月7日至4月17日。公示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考试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部分人员按短信或电话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抽查,其他人员均采用承诺制形式。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举报电话:0871-63630349(工作时间接听)举报邮箱:ynrsksw2017@163.com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9:00至5月12日24:00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hrss.yn.gov.cn/ynrsksw)左侧“网上考务”栏目中的“证书办理”按钮,选择证书邮寄(证书邮寄操作指南)(需提醒考生注意,邮寄申请办理为考生证书领取方式的选择确认,需待国家证书寄到各省区后再统一发送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证书邮寄的,由本人到报名点现场领取证书。附件: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云南考区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公示名单✦原文链接:http://hrss.yn.gov.cn/ynrsksw/i1087.html陕西8811人合格,据情况复审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已经公布,现将陕西省(不包括榆林考区)该项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8811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6日。公示期间,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对公示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复审,并集中受理对公示人员的监督举报。公示期结束10日内,根据报名资格复审情况,将发布复审公告,要求报名资格存疑人员提供有关补充资料(若无以上情况不再发布复审公告)。如果被公示人员存在虚假承诺及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供补充材料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请成绩合格人员持续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获取最新咨讯。邮箱:sxsrsks@126.com网站链接:http://www.sxrsks.cn附件:1.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报名条件链接: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html✦原文链接:http://www.sxrsks.cn/website/news_show.aspx?id=7763宁夏753人合格,合格人员现场复审各位考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区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拟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7日至4月19日。一、监督举报公示期间,欢迎各位考生实名监督举报,举报人可采取写信或打电话的方式提供具体事实、情节和证据。如经查实,拟合格人员有虚假报名承诺或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等行为,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的处理。举报电话:5099131,地址: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二、资格审核请拟合格人员于4月17日至21日(工作日)携带报名条件要求的身份证、学历证、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等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之一)及免试相关证件,就近到各地级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增报专业不进行资格复审),过期未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拟取得资格。三、联系方式1.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177号银川市民大厅C3厅),联系电话:0951-5555751、5555752(工作日)。2.石嘴山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五岳路51号信息科技大楼7楼715室),联系电话:0952—2012599(工作日)。3.吴忠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吴忠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21号窗口),联系电话:0953—2033664(工作日)。4.固原市人事考试和人才交流中心(固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侧培训楼四楼),联系电话:0954—2662806(工作日)。5.中卫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中卫市城区文萃南路/人力资源市场二楼),联系电话:0955—7063920(工作日)。附件:2022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拟合格人员名单✦原文链接:https://www.nxpta.com/zyjsryzgks/202304/t20230407_496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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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对建造师数量不足的资质进行集中清理!

2023-04-08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各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健全与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目前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建筑业统计系统中上报的数据认定,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后续简化资质标准指标文件要求考核。二、工作分工1.省厅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审批的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2.各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权限内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三、开展方式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企业也可在整改期间,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四、相关事项1.已实施集中审批的无锡、苏州、南通、盐城、泰州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共同配合做好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名单导出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发出整改通知。对于整改期限届满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办理资质的撤回和注销事宜。2.因联络方式不准确等原因而无法送达的,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此类企业名单作为经营异常线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五、工作要求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周密制定清理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引导企业提高守法遵法的意识,自觉维护好资质条件,为参与市场竞争和顺利完成新旧资质转换,打好基础,做好准备。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工作总结报送省厅。省厅将在工作过程中对各地进行指导,对进展不力地区进行督导和通报。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38。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3月22日||  文章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经小编整理后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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